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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日期: 2025-01-10 02:12 作者: 火狐官网下载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的管理,使城市雕塑的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适应特区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特区内的街道、广场、公园、庭院、公共绿地、居民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各类建筑所在地的室外雕塑作品。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是特区城市雕塑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下设深圳市城市雕塑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雕塑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第四条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应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美化城市、文明健康的原则。

  市政府鼓励城市雕塑创作和建设的繁荣发展,对优秀城市雕塑作品的创作者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五条深圳市城市雕塑总体规划由城市雕塑办公室编制完成,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雕塑集中的广场、雕塑公园、大型雕塑园地与雕塑群落密集的区域,由所在地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经城市雕塑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雕塑项目由建筑设计企业首先向城市雕塑办公室申请建设。申请建设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城市雕塑办公室应于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项目的审查。对于经过审查的,发给《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按国家相关规定需办理其他手续的,申请人应持该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未经取得《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的城市雕塑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

  第八条未经审查,擅自建设城市雕塑项目的,限期自行拆除或搬迁。逾期不自行拆除或搬迁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或搬迁,所需费用由擅自建设该雕塑项目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凡持有国家文化部、建设部、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或《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的个人,以及拥有持有上述资格证书人员的创作设计单位,方可在特区内承担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创作和设计委托,但根据自身的需求由主管部门决定公开向社会征集创作设计的具体方案的除外。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向城市雕塑办公室申领《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

  城市雕塑办公室应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并颁发《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企业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应订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建成的城市雕塑项目应由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署名。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企业和承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城市雕塑的题材、定点、名称、规格、材料等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在制作、施工或安装十五日前报经城市雕塑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城市雕塑作品应保证艺术质量和实施工程质量,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由城市雕塑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城市雕塑施工安装好后,由城市雕塑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竣工证书;验收不合格的,由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修改或重作。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限期拆除或搬迁,其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第十六条完成竣工验收的城市雕塑,建筑设计企业应将相关材料报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第十七条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建成后的城市雕塑的维护与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整洁与周围环境的卫生。

  毁坏城市雕塑的,责令负责维修,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日期: 2025-01-10 02:12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的管理,使城市雕塑的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适应特区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特区内的街道、广场、公园、庭院、公共绿地、居民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各类建筑所在地的室外雕塑作品。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是特区城市雕塑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下设深圳市城市雕塑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雕塑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第四条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应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美化城市、文明健康的原则。

  市政府鼓励城市雕塑创作和建设的繁荣发展,对优秀城市雕塑作品的创作者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五条深圳市城市雕塑总体规划由城市雕塑办公室编制完成,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雕塑集中的广场、雕塑公园、大型雕塑园地与雕塑群落密集的区域,由所在地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经城市雕塑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雕塑项目由建筑设计企业首先向城市雕塑办公室申请建设。申请建设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城市雕塑办公室应于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项目的审查。对于经过审查的,发给《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按国家相关规定需办理其他手续的,申请人应持该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未经取得《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的城市雕塑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

  第八条未经审查,擅自建设城市雕塑项目的,限期自行拆除或搬迁。逾期不自行拆除或搬迁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或搬迁,所需费用由擅自建设该雕塑项目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凡持有国家文化部、建设部、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或《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的个人,以及拥有持有上述资格证书人员的创作设计单位,方可在特区内承担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创作和设计委托,但根据自身的需求由主管部门决定公开向社会征集创作设计的具体方案的除外。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向城市雕塑办公室申领《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

  城市雕塑办公室应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并颁发《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企业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应订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建成的城市雕塑项目应由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署名。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企业和承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城市雕塑的题材、定点、名称、规格、材料等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在制作、施工或安装十五日前报经城市雕塑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城市雕塑作品应保证艺术质量和实施工程质量,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由城市雕塑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城市雕塑施工安装好后,由城市雕塑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竣工证书;验收不合格的,由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修改或重作。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限期拆除或搬迁,其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第十六条完成竣工验收的城市雕塑,建筑设计企业应将相关材料报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第十七条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建成后的城市雕塑的维护与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整洁与周围环境的卫生。

  毁坏城市雕塑的,责令负责维修,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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