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上午,以“新法“沪”航,再赋新篇”为主题的京都民商论坛,在上海市宏安瑞士大酒店举办。此次论坛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吉林大学上海校友会及京都所上海分所协办,上海市律师协会静安律师工作委员会提供支持。会议聚焦于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机遇及挑战,旨在立足于新《公司法》出台背景下的民商法领域专业视角,为二十大提出的高水平发展经济建言献策,同时还就企业法律风险、金融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等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行业发展建议。
本文根据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委书记、金融二部主管合伙人肖树伟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嘉宾、各位同仁,上午好!李建伟教授刚一上台的时候很谦虚地说他很惶恐,我在李教授后面发言很紧张、也很有压力。既然组织者这样安排了,我就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向大家浅显地分享一下“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涉及刑事问题的处理标准”。这样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业界很关注的,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我之所以在今天的论坛上想讲这一个话题,是因为我认为这个话题是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实经济当中有些借款人由于自身的经营问题或者客观的社会营商环境问题,往往会出现借款合同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或者是延期还款的问题。所以有些借款人就以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涉嫌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以后借款人就向受理金融借款纠纷的民事案件法院提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了刑事问题,要求法院驳回金融机构的起诉。人民法院怎么做呢?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到的刑事问题的时候,他们确定的主要标准就是受理的这个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同一法律关系。这个“同一法律关系”也就是人民法院处理金融合同纠纷和刑事问题的一个标准,这个也是我们今天探讨的关于处理刑事问题的标准。为啥说这个标准有重要意义?金融机构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借款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肯定?唯一的或者说重要的标准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它的重要意义,我认为从金融机构来讲就是贷款能不能收回、民事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同时引申下来的问题是什么?就是关系到金融机构愿不愿意、敢不敢继续投资的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正常的金融秩序能获得维护的问题。
从本质上看,也关系到借款人能否得到贷款、企业的资金流会不会中断的问题。道理很简单,因为银行如果不愿意或者不敢贷款了,企业自然也就贷不到款了。
从政治站位上来看,最近大家也一直在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文件精神。京都律师事务所在田老师的领导下也很看重党建,我们也及时学习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二十届三中全会里面提到的一点,就是:“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这个要求能不能落实的问题,也涉及到我刚才说到的“同一法律关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这也代表着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可以分别审理,由法院继续审理这个民事案件。这里就涉及到了“同一法律关系”问题,并且我们从以上规定也可以推论出: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对经济纠纷的处理确实有很重要的意义。
根据司法实践及理论界的观点: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在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相同的。目前也有文章谈到“同一事实”说,认为在刑民交叉的情况下认为“同一事实”的表述比“同一法律关系”更为科学。大家看《九民纪要》也涉及到“同一事实”的有关问题,其中128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这里边的“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事实”谈的也比较深、也很复杂,由于时间关系我今天就点到为止。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和相关的理论研究,咱们会后可以做深入的切磋与探讨。
刚才谈到了“同一法律关系”。那么,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这个是一个复杂理论性的问题,今天有尊敬的郑教授、田老师和各位老师都在场,我也就别班门弄斧进行深入分析了。简而言之,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因此,判断经济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应当从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做。如果三者是同一的,我们能说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同一的。否则的话,同一法律关系的说法则不成立。
上面是理论层面的,下面我以金融借款纠纷中涉及的违反发放贷款罪为例,说明同一法律关系的问题。在这里可以跟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一下,在金融借款纠纷中涉及的刑事犯罪中,通过咱们进行检索和数据统计,一般的情况下,大多数的罪名都会涉及到“违反发放贷款罪”。例如我们查询到的云南黄家医圈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曲靖东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马艳梅、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219号)等案件。在这些案件里面,当事人提出了:案件涉及违反发放贷款罪,应当终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下面我围绕着金融借款纠纷和违反贷款罪向大家做进一步的说明。金融借款纠纷是指金融机构因借款人违约而与借款人等发生的纠纷。而违反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巨额损失的行为。从刚才我说的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来判断,我展开说一下:
从法律关系的主题判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主体是否同一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体或组织,在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的主体是谁呢?它是金融机构及借款人和担保人。而这个违反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谁呢?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你们可以看到,因为在金融借款纠纷里面主体原告一般是金融机构。而在违反发放贷款罪的嫌疑犯是工作人员,所以他在主体上是不一样的。
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判断,民事案件的客体与刑事案件的客体是否是同一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客体是金融机构借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从以上分析我们大家可以得出结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客体不是同一的。
从法律关系的内容判断,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是同一的。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金融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关系的内容为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和收取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借款人支付本金的义务和获得贷款的权利。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权以及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权力,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等合法诉讼权利以及罪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义务。所以二者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也是不同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金融借款法律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也倾向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涉及嫌疑违反法律发放贷款与金融借款法律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案件审理中就采纳了这一观点,进而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案件移送公安处理的请求。
在该民事案件一审过程中,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涉及嫌疑违反法律发放贷款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发放贷款与本案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律》第12条规定及先刑后民原则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一审法院认可公安机关的上述同一法律关系的说法,驳回了原告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二审委托我们来代理二审案件。在二审案件当中,我们就是从上述这个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做多元化的分析,提出民事案件和违反发放贷款罪的案件法律关系不同,要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
以上就是我对这样的一个问题的浅显认识,也欢迎各位老师、各位同仁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10月20日上午,以“新法“沪”航,再赋新篇”为主题的京都民商论坛,在上海市宏安瑞士大酒店举办。此次论坛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吉林大学上海校友会及京都所上海分所协办,上海市律师协会静安律师工作委员会提供支持。会议聚焦于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机遇及挑战,旨在立足于新《公司法》出台背景下的民商法领域专业视角,为二十大提出的高水平发展经济建言献策,同时还就企业法律风险、金融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等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行业发展建议。
本文根据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委书记、金融二部主管合伙人肖树伟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嘉宾、各位同仁,上午好!李建伟教授刚一上台的时候很谦虚地说他很惶恐,我在李教授后面发言很紧张、也很有压力。既然组织者这样安排了,我就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向大家浅显地分享一下“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涉及刑事问题的处理标准”。这样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业界很关注的,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我之所以在今天的论坛上想讲这一个话题,是因为我认为这个话题是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实经济当中有些借款人由于自身的经营问题或者客观的社会营商环境问题,往往会出现借款合同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或者是延期还款的问题。所以有些借款人就以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涉嫌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以后借款人就向受理金融借款纠纷的民事案件法院提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了刑事问题,要求法院驳回金融机构的起诉。人民法院怎么做呢?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到的刑事问题的时候,他们确定的主要标准就是受理的这个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同一法律关系。这个“同一法律关系”也就是人民法院处理金融合同纠纷和刑事问题的一个标准,这个也是我们今天探讨的关于处理刑事问题的标准。为啥说这个标准有重要意义?金融机构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借款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肯定?唯一的或者说重要的标准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它的重要意义,我认为从金融机构来讲就是贷款能不能收回、民事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同时引申下来的问题是什么?就是关系到金融机构愿不愿意、敢不敢继续投资的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正常的金融秩序能获得维护的问题。
从本质上看,也关系到借款人能否得到贷款、企业的资金流会不会中断的问题。道理很简单,因为银行如果不愿意或者不敢贷款了,企业自然也就贷不到款了。
从政治站位上来看,最近大家也一直在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文件精神。京都律师事务所在田老师的领导下也很看重党建,我们也及时学习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二十届三中全会里面提到的一点,就是:“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这个要求能不能落实的问题,也涉及到我刚才说到的“同一法律关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这也代表着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可以分别审理,由法院继续审理这个民事案件。这里就涉及到了“同一法律关系”问题,并且我们从以上规定也可以推论出: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对经济纠纷的处理确实有很重要的意义。
根据司法实践及理论界的观点: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在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相同的。目前也有文章谈到“同一事实”说,认为在刑民交叉的情况下认为“同一事实”的表述比“同一法律关系”更为科学。大家看《九民纪要》也涉及到“同一事实”的有关问题,其中128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这里边的“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事实”谈的也比较深、也很复杂,由于时间关系我今天就点到为止。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和相关的理论研究,咱们会后可以做深入的切磋与探讨。
刚才谈到了“同一法律关系”。那么,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这个是一个复杂理论性的问题,今天有尊敬的郑教授、田老师和各位老师都在场,我也就别班门弄斧进行深入分析了。简而言之,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因此,判断经济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应当从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做。如果三者是同一的,我们能说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同一的。否则的话,同一法律关系的说法则不成立。
上面是理论层面的,下面我以金融借款纠纷中涉及的违反发放贷款罪为例,说明同一法律关系的问题。在这里可以跟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一下,在金融借款纠纷中涉及的刑事犯罪中,通过咱们进行检索和数据统计,一般的情况下,大多数的罪名都会涉及到“违反发放贷款罪”。例如我们查询到的云南黄家医圈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曲靖东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马艳梅、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219号)等案件。在这些案件里面,当事人提出了:案件涉及违反发放贷款罪,应当终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下面我围绕着金融借款纠纷和违反贷款罪向大家做进一步的说明。金融借款纠纷是指金融机构因借款人违约而与借款人等发生的纠纷。而违反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巨额损失的行为。从刚才我说的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来判断,我展开说一下:
从法律关系的主题判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主体是否同一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体或组织,在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的主体是谁呢?它是金融机构及借款人和担保人。而这个违反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谁呢?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你们可以看到,因为在金融借款纠纷里面主体原告一般是金融机构。而在违反发放贷款罪的嫌疑犯是工作人员,所以他在主体上是不一样的。
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判断,民事案件的客体与刑事案件的客体是否是同一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客体是金融机构借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从以上分析我们大家可以得出结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客体不是同一的。
从法律关系的内容判断,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是同一的。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金融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关系的内容为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和收取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借款人支付本金的义务和获得贷款的权利。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权以及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权力,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等合法诉讼权利以及罪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义务。所以二者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也是不同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金融借款法律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也倾向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涉及嫌疑违反法律发放贷款与金融借款法律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案件审理中就采纳了这一观点,进而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案件移送公安处理的请求。
在该民事案件一审过程中,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涉及嫌疑违反法律发放贷款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发放贷款与本案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律》第12条规定及先刑后民原则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一审法院认可公安机关的上述同一法律关系的说法,驳回了原告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二审委托我们来代理二审案件。在二审案件当中,我们就是从上述这个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做多元化的分析,提出民事案件和违反发放贷款罪的案件法律关系不同,要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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