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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996年12月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划和规章规划及4年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计划和规章计划的通知_火狐官网下载_火狐官网下载,火狐ios金铲铲下载,火狐金铲铲无限金币ios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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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996年12月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划和规章规划及4年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计划和规章计划的通知
日期: 2025-01-10 02:12 作者: 火狐官网下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996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划和规章规划及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计划和规章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拟定1992年7月——1996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划》(修订)、《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1992年7月——1996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规章规划》及《深圳市人民政府拟定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计划》、《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规章计划》已经1994年1月8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拟定1992年7月—1996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划(修订)

  77、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自获得立法权一年多来,已制定出一批调整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规,取得了一些关于市场经济立法的初步经验,为建立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开端。市政府在总结一年多来特区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特区市场经济立法规划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特区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原有的立法规划做必要的修订,使之加强完善。现就修订《规划》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一说明。

  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开展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工作,发挥特区在法制建设方面的“试验田”、“排头兵”作用,保证立法要同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第一,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巩固改革的成果;第二,尽可能对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做到先立法后行动,用法律来引导和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第三,对急需的法律可以先有个粗线条的规范,然后在实践中再逐步充实、完善,避免立法滞后。以上内容应当作为修订特区立法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

  修订立法规划必须紧紧围绕立法目标进行。特区的立法应当促进和保障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和保障特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把深圳建成一个现代化、多功能、国际性城市这一目标服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立法权的决定,深圳可以“根据详细情况和实际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根本原则”制定法规和规章。我们深圳的立法目标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立法权之内,用三至五年时间在深圳经济特区抓紧制定出一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相协调的,适应建立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现代化、多功能、国际性城市需要的特区法规、规章,使特区的每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我市实现“依法治市”奠定坚实的基础。实现这一立法目标,我们一定要继续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在符合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根本原则的前提下从特区的实际出发,借鉴香港和外国的有益经验,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速度。

  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规划》,应该依据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标,结合国家和广东省的立法安排,予以调整和修订。修订立法规划时还应遵循以下几项具体原则:第一,对深圳经济特区十多年改革开放和成功经验应当认真加以总结,并通过制定法规或规章加以肯定,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第二,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立法项目,应当列为重点,争取尽早出台,以发挥立法对改革开放,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推动作用,发挥特区立法在全国立法工作中的“试验田”作用。第三,国家或广东省已有的法律或法规,符合特区发展需要的,特区应当组织贯彻实施,必要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些具体规定不适合特区进一步改革开放需要的,可通过特区立法,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根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某些变通规定或特殊政策。第四,注意立法项目之间的协调、配套、有序,既要避免矛盾重复,又要防止出现空白,并要按照立法项目的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分批进行。第五,根据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定时进行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将法规以及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特区的法规、规章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依据各种法规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以及近期内突出以经济立法为重点这一指导思想,特区制定法规、规章拟分为两大类:一是关于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立法,具体包括:1、关于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立法;2、关于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立法;3、关于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和秩序的立法;4、关于要索市场及其管理的立法;5、关于市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立法;6、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二是关于调整其他领域社会关系的立法,具体包括:1、关于市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立法;2、关于水利、电力资源保护、管理的立法;3、关于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立法;4、关于新闻、出版、教育的立法;5、关于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立法;6、关于民政事务和社会团体的立法;7、关于社会治安的立法;8、关于政府机构及行政执法、廉政建设的立法。

  二、关于拟订深圳市人民政府1994年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和规章计划的说明

  市政府在总结1993年我市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计划的实施情况,普遍征求市政府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草拟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计划做综合协调,拟订了深圳市人民政府1994年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和规章计划。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搞好立法规划,抓紧制订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拟订《计划》要遵循上述指导思想,在今后立法中将上述指导思想予以具体化。

  1、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无限责任公司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等。

  2、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公平交易条例》以及规范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消费品市场、建筑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法规。

  3、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等。

  4、在完善社会保障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等。

  5、在促进对外开放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若干规定》等。

  在拟订计划的过程中,对深圳经济特区所面临的一些主体问题进行了分析,根据现有条件将其中一部分问题列入了计划,这样一些问题包括:公平交易、期货交易、劳动合同、失业保险、暂住人员户口、行政执法及房地产等。

  深圳作为市场经济发展最早且享有立法权的开放城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方面先行探索,并为国家立法提供参考。计划中所列的《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期货交易条例》等体现了这种探索性。其中,《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条例》是国家交办我市的立法任务,将为国家《国有资产法》的制定提供一个重要参考。该条例能明确和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上的水准和经营效益,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会起到推动作用。

  立法计划注重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把实践证明正确的东西用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此外,在计划所列的法规草案中,有三分之一的项目目前正在审查、修改,其余项目正在起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996年12月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划和规章规划及4年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计划和规章计划的通知
日期: 2025-01-10 02:12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996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划和规章规划及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计划和规章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拟定1992年7月——1996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划》(修订)、《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1992年7月——1996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规章规划》及《深圳市人民政府拟定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计划》、《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规章计划》已经1994年1月8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拟定1992年7月—1996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划(修订)

  77、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自获得立法权一年多来,已制定出一批调整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规,取得了一些关于市场经济立法的初步经验,为建立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开端。市政府在总结一年多来特区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特区市场经济立法规划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特区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原有的立法规划做必要的修订,使之加强完善。现就修订《规划》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一说明。

  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开展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工作,发挥特区在法制建设方面的“试验田”、“排头兵”作用,保证立法要同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第一,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巩固改革的成果;第二,尽可能对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做到先立法后行动,用法律来引导和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第三,对急需的法律可以先有个粗线条的规范,然后在实践中再逐步充实、完善,避免立法滞后。以上内容应当作为修订特区立法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

  修订立法规划必须紧紧围绕立法目标进行。特区的立法应当促进和保障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和保障特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把深圳建成一个现代化、多功能、国际性城市这一目标服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立法权的决定,深圳可以“根据详细情况和实际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根本原则”制定法规和规章。我们深圳的立法目标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立法权之内,用三至五年时间在深圳经济特区抓紧制定出一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相协调的,适应建立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现代化、多功能、国际性城市需要的特区法规、规章,使特区的每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我市实现“依法治市”奠定坚实的基础。实现这一立法目标,我们一定要继续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在符合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根本原则的前提下从特区的实际出发,借鉴香港和外国的有益经验,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速度。

  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规划》,应该依据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标,结合国家和广东省的立法安排,予以调整和修订。修订立法规划时还应遵循以下几项具体原则:第一,对深圳经济特区十多年改革开放和成功经验应当认真加以总结,并通过制定法规或规章加以肯定,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第二,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立法项目,应当列为重点,争取尽早出台,以发挥立法对改革开放,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推动作用,发挥特区立法在全国立法工作中的“试验田”作用。第三,国家或广东省已有的法律或法规,符合特区发展需要的,特区应当组织贯彻实施,必要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些具体规定不适合特区进一步改革开放需要的,可通过特区立法,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根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某些变通规定或特殊政策。第四,注意立法项目之间的协调、配套、有序,既要避免矛盾重复,又要防止出现空白,并要按照立法项目的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分批进行。第五,根据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定时进行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将法规以及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特区的法规、规章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依据各种法规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以及近期内突出以经济立法为重点这一指导思想,特区制定法规、规章拟分为两大类:一是关于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立法,具体包括:1、关于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立法;2、关于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立法;3、关于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和秩序的立法;4、关于要索市场及其管理的立法;5、关于市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立法;6、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二是关于调整其他领域社会关系的立法,具体包括:1、关于市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立法;2、关于水利、电力资源保护、管理的立法;3、关于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立法;4、关于新闻、出版、教育的立法;5、关于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立法;6、关于民政事务和社会团体的立法;7、关于社会治安的立法;8、关于政府机构及行政执法、廉政建设的立法。

  二、关于拟订深圳市人民政府1994年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和规章计划的说明

  市政府在总结1993年我市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计划的实施情况,普遍征求市政府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草拟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计划做综合协调,拟订了深圳市人民政府1994年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和规章计划。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搞好立法规划,抓紧制订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拟订《计划》要遵循上述指导思想,在今后立法中将上述指导思想予以具体化。

  1、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无限责任公司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等。

  2、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公平交易条例》以及规范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消费品市场、建筑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法规。

  3、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等。

  4、在完善社会保障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等。

  5、在促进对外开放方面,有《深圳经济特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若干规定》等。

  在拟订计划的过程中,对深圳经济特区所面临的一些主体问题进行了分析,根据现有条件将其中一部分问题列入了计划,这样一些问题包括:公平交易、期货交易、劳动合同、失业保险、暂住人员户口、行政执法及房地产等。

  深圳作为市场经济发展最早且享有立法权的开放城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方面先行探索,并为国家立法提供参考。计划中所列的《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期货交易条例》等体现了这种探索性。其中,《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条例》是国家交办我市的立法任务,将为国家《国有资产法》的制定提供一个重要参考。该条例能明确和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上的水准和经营效益,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会起到推动作用。

  立法计划注重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把实践证明正确的东西用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此外,在计划所列的法规草案中,有三分之一的项目目前正在审查、修改,其余项目正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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